電動代步車補助】
※政府補助申請流程
一、 補助對象:重度障礙者
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步車之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
(三)多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
二、評估規定: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電動代步車以四輪規格為原則,且兩前輪之輪胎內側距離須大於三十公分。
***電動代步車需具有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得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五、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補助最高補助金額100%
中收入戶:補助最高補助金額75%
非中低收入戶:補助最高補助金額50%
*補助款之撥發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電動代步車最高補助金額$25,000元